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此次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部署,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全区大检查的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办法,自治区物价局除负责自治区本级医疗单位、药品经营单位(抽查2个)的检查外,还直接对银川市中医院、灵武市人民医院、同心县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西吉县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一医院、中宁县人民医院进行重点检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五个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选择所辖县(区)5个不同类型的医药服务单位进行直接检查。为加强对各地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物价局将在检查期间,派出督导组,对部分市县大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指导。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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