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纠风办、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11〕1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
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卫生厅研究决定,开展全区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十几亿人民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解决好医疗卫生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效果初步实现。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任务愈加艰巨、形势更加紧迫,面临诸多挑战。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