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1〕13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增发的方案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和高级技师),凡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6〕444号)第
二条规定,不享受增发或享受增发额不足40元的,本次调整养老金时补足40元。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不涉及补发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