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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防汛、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园林、卫生、电力、广电、自来水、气象、安全生产、地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地震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其中,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汛情预警、预报、发布工作,为避灾点加强防汛能力提供指导。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各地做好避灾点项目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为避灾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督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挂牌工作和帮助场所选址、场所建成后验收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和相应的财政体制安排避灾点建设补助资金、及其拨付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为避灾点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地带、安全建设提供指导。建设部门负责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指导用于避灾点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鉴定。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避灾点建设和运用的气象保障服务。避灾点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避灾点建设,并签订避灾点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避灾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灾物资和避灾点设施安全。各避灾点责任人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防汛办备案。
  (三)加大投入,经费保障。自然灾害避灾点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检测以及救灾物资所需资金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避灾期间避灾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从各级政府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强化督查,保证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督查落实力度。建立每旬通报、逐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常山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10日、20日将旬报、每月1日将月报报送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汇总后于次日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要会同市直各协办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力推进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

  附件1: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任务表

单 位

县(区)级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合 计

应建

已建

应建

已建

芗城区

4

24

10

152

29

180

龙文区

3

10

4

66

10

79

龙海市

4

37

16

276

222

317

漳浦县

4

45

14

310

91

359

云霄县

3

30

10

187

30

220

东山县

3

15

5

77

16

95

诏安县

4

43

16

231

48

278

南靖县

3

33

12

201

24

237

平和县

4

40

15

256

55

300

华安县

3

25

9

102

74

130

长泰县

3

15

5

77

20

95

常山开发区

1

 

 

4

2

5

漳州开发区

1

 

 

4

4

5

合 计

40

317

116

1943

62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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