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齐应急设施。自然灾害避灾点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避灾群众男(女)宿舍、仓库、厕所等必备场所。避灾点应配备简易卧具(床或床板、棉被或毛巾被、草席等)、应急灯、炉灶、锅碗瓢盆、手电、蜡烛等保障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各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确保灾情发生后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Ⅲ类地震避难场所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应急篷宿区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Ⅱ类地震避难场所除Ⅲ类配置外,还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Ⅰ类地震避难场所除Ⅲ、Ⅱ类配置外,还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功能介绍设施。
(三)设置明显标志。在通往避灾点的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地名或XX乡(镇)或XX村(社区)避灾点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路线指示牌,指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外观为蓝底白字加箭头。在避灾点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标示牌,标示牌由省民政厅安排资金统一制作,采用铝合金荧光底板,尺寸为宽60CM、高50CM。“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的图案、尺寸统一由地震部门提供(见附件5),设置内容包括四大类: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牌、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牌、应急避难场所内功能指示牌,块数视情况安装设置,可采用夜间发光牌。标示牌设置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高低可同比例放大或缩小。避灾点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落款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规章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各自然灾害避灾点要制订避灾点工作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图片资料,做到宣传到位、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要制订与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相配套的救助预案,在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人员安置方案、安置程序、后勤及医疗保障、回迁条件、物品入库等方面,明确应急救助步骤和避灾点运行程序。县级避灾点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乡级避灾点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管理,村级避灾点由村(居)委会管理。每个避灾点要明确责任人,建立物资配备台帐,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种物品整洁完好。各市、县(区)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料存档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内容应包括名称、详细地址、场址选择、面积、可容纳人员及平面示意图等。应急避难场所基本信息应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民众查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五、实施步骤
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全力推进避灾点建设。2011年底,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一)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编制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确定选点方案,制定完善避灾点各项制度,建成69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芗城区39个,龙文区14个,龙海市203个,漳浦县100个,云霄县40个,东山县20个,诏安县60个,南靖县36个,平和县70个,华安县22个,长泰县80个,常山开发区2个,漳州开发区4个)。2011年,要做好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2011年,完成其余70%避灾避险场所的建设,即建成161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形成覆盖全市所有县、乡、村的避灾网络。同时,完成全市所有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2011年10月底,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完成29处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避灾避险场所建设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作为当前和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推动避灾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避灾场所建设尽量赶在洪涝灾害及台风季节之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工作责任,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