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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漳州市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灾害防御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9号)要求,结合我市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总体部署,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大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避灾场所和基本生活保障,为海西建设和漳州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加大力度,全面覆盖。在全市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均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二)科学选址,确保安全。在选点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开地震断裂、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
  (三)整合资源,综合利用。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综合利用当地学校操场、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和现有安全、抗震性能高的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
  (四)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完善硬件设施,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
  三、目标任务
  (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2011年底前,在全市建成23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芗城区180个,龙文区79个,龙海市317个,漳浦县359个,云霄县220个,东山县95个,诏安县278个,南靖县237个,平和县300个,华安县130个,长泰县95个,常山开发区5个,漳州开发区5个。每个县(市、区)建设3~4个容量不小于300人的县级避灾点。每个乡(镇、街道)建成2~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乡级避灾点。每个建制村(社区)原则上建设1个村级避灾点,人口较多或居住范围较为分散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2个村级避灾点,单个避灾点容量不小于100人。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011年底前,在全市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建成29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中龙海市、芗城区、龙文区、漳浦县、长泰县各3处,其中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各建1处Ⅰ类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各2处,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各1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密度、抗震设防水平和经济能力可适当增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各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避难场所(可参照Ⅰ-Ⅲ类标准建设),其余地震避难场所人员容量不少于300人。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确定场所。自然灾害避灾点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经专家论证后选择确定。避灾点建设应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利用经过建设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县级避灾点应利用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共建筑物。乡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新建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村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礼堂、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和中心学校合并后空置学校及祖厝、祠堂等公益活动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就近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和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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