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1年汽车出口资质的通知
(陕商发〔2010〕61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
关于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0]130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起具备出口资质的汽车企业和摩托车企业公告将于每年1月1日发布。各生产企业须于11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商务厅(机电处)。
二、2011年起将不再进行年中资质调整,请有关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各自出口计划,慎重选择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三、对于2009年和2010年1-9月汽车出口量均达不到50辆的生产企业,只可申请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四、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商务部规定,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委托关系,并可酌情增加上述生产企业的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数量。望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予以关注。
五、其他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管理范围维持2010年度管理不变。
六、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向商务厅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2)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企业目前出口的主要市场情况、在该市场建立服务网络情况、网点和服务人员数量、下一步发展计划等);
(3)2009年、2010年1-9月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格式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4.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商务部将会同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拟定2011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