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转制为二级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中心卫生院应有中医科。
(二)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促进作用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方便群众就医。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9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0〕85号)等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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