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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1)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医疗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对医疗收入的影响、物价、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等特殊因素进行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销售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进行核定。
  (2)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包括人员工资全额保障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和财政其他经常性补助各项收入;人员工资总额要按照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以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定。
  2、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
  (1)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没有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含现有编外人员)的人数核定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照编制数核定经费。核定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业务经费业务经费按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设备维护及公用支出等综合核定,其中:公用支出可以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保障水平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核定。
  (3)药品支出按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进行核定,但要考虑药品合理损耗。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负责“兜底”,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实行先预拨后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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