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南委〔2009〕19号)规定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核定编制数对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拨付。县级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县(市、区)政府要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7、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形成的历史债务,原则上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县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历史债务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调整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待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统一执行。
  (三)实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