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闽政办〔201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二)补偿渠道
1、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