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试点政策实施力度。在继续实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 号)的基础上,要重点抓好:一是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政策。给予每个试点镇1000亩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在1000亩范围内,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按要求报批后,可先行核定指标并上网交易。积极推进 “三旧”改造工作,将土地利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以及布局分散、条件落后、配套不完善、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开展科学规划和深度开发,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原则上所有退出的旧宅基地都要复垦为农田。二是落实财税管理政策。合理划分县和镇财权与事权,科学确定财税分配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健全试点镇一级国库,真正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三是探索户籍管理新模式。根据试点镇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户籍管理制度。原试点镇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在试点镇居住的外地农民,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也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探索一种农民、居民“双重身份并存、双向自由流动”的新模式。四是落实试点镇发展的其他扶持政策。主要包括金融、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等。
四、保障措施
加大对试点镇的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改革意见,继续探索强镇扩权改革、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金融制度创新、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等,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
(一)下放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试点镇政府更多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试点镇综合管理社会经济的能力。加强试点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镇单独设立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管理机构。
(二)加快项目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部分县级审批权限,必须由省里审批的发展项目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允许试点镇所在县(市、区)直接上报省直有关部门;优化服务,简化审批、特事特办,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三)加强投资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在专项资金、贴息贷款、转移支付上,优先扶持试点镇,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试点镇的支持,做好对上汇报和衔接,抓紧前期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对试点镇实行同等优先;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积极推广BT、BOT、TOT等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经营;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银团贷款、委托贷款、授信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试点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