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的通知
(赣发改社会字[2010]214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文化局、财政局:
为在2011年前解决我省乡镇文化站无房和面积不达标问题,改善我省农村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下发的《“十一五”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了江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现将该规划印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在地政府,由各责任主体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各级发展改革、文化、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按规划要求实施。
二、严格建设标准。要严格依照规划确定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建设程序。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各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进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招标等有关工作,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四、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要保证各方面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成。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文化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