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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2.加强氟化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从事氟化工产品运输的企业对运输车辆要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监控平台,并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提示驾驶人安全驾驶,严防驶入禁行区域或发生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协调经贸、卫生、公安、交通、交警、环保及救援组织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整合有关信息、技术、队伍及装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
  鼓励现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资力度,积极向高、精、深方向发展,对开发下游深加工产品的氟化工行业企业和项目,要在产业政策、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制定出台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支持发展氟化工行业后续产品加工企业。
  (二)跟踪督促
  经贸、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要对各地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强执法
  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落实责任
  1.属地管理责任。相关县(市、区)政府是当地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
  2.部门分工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南平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推动整治工作。
  市经贸委牵头负责落实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制定、结构调整;负责对萤石生产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对萤石采选经营企业执行萤石准入标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配合环保部门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市安监部门及危化品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萤石矿采选、氟化工企业生产、产品运输发货环节及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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