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建立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所有氟化工企业须于2011年6月底完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和备用电源及自动投切装置建设,切实避免因断电引起的泄漏事故。逾期未完成的,由危化品综合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2.改造氢氟酸、氟盐生产线反应炉导气系统。所有氟化工企业须于2011年6月底前将炉头投料管与出气仓改造为两条管线进出,防止因导气管堵塞造成氟化氢泄漏。逾期未完成的,由危化品综合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3.开展自动化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所有氟化工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认真进行涉及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改造,安装自动报警、自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危化品综合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六)严格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得到落实。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目标。对于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或居民搬迁不落实的氟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并督促其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2.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各氟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3.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所有氢氟酸生产企业必须对渣库实行密闭;在产生废气的车间以及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严格控制氟化氢(HF)、氯化氢(HC1)、非甲烷总烃类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必须经过三级碱洗、三级水洗后达标排放。必须配备具有碱吸收装置的应急气柜,有效防范断电后废气扩散事故的发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并督促其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2)所有氟化工企业要完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碱中和与氯化钙(CaCl2)等过饱和沉淀,排放废水中的氟离子浓度须小于10ml/L。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产,并督促其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3)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场所,设置防流失、防逸散、防渗漏设施和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保障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进行规范处理前得到妥善保存。要对所产生的工业废物,如氟石膏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如废硫酸、废机油等,要依法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并督促其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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