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停受理新设萤石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加强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
2.对萤石开采和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经贸、国土部门要负责监督企业落实省上下达给企业的萤石年度开采和生产总量约束性指标。对超采、超产指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并建议省上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
(三)严格萤石矿区生产环境安全管理
1.选矿破碎车间等产生的粉尘要进行密闭集中收集处理,防止粉尘污染大气;选矿废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排放。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一重山)、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得建设萤石开采加工企业。
3.尾矿库(坝)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并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区,确保环境安全。尾矿库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达不到防护距离和有关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其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四)加快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萤石采选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对日处理能力小于100吨的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应于2011年3月底前关闭。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须达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须达90%以上;选矿回收率须达80%以上(伴生矿、尾矿选用除外);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加快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制单机规模小和生产工艺落后的无水氢氟酸生产线或生产企业。不再审批采用单套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的氟化工企业项目。现有采用单套能力小于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的氟化工企业或项目,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合提升。停止审批新上初级氟化工产品的企业或项目。鼓励发展氟氯烃、含氟材料(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含氟精细化学品等后续产品加工项目。
3.合理规划布局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应于2011年上半年前完成全市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根据区域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的限制及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氟化工产业布局,切实降低生产、运输方面的环境风险。市环保局要依法开展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