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以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309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3年底,全市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促进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显著优化,生产运营安全事故有效规避,环境污染情况有效遏制,实现全市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
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企业,一律于2011年1月底前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立即停产,并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贸、国土、交通、安监及环保等部门须于2011年2月底前分别对全市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环保、安全、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系统信息资料。
(二)实行萤石采选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