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和卫生厅联合下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闽综治办〔2010〕21号)的要求,以及《中共南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决定》(南委〔2008〕48号)和《
南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9〕49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现就进一步落实学校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是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对人的素质要求的需要,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存在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严重不足,在校部分中小学生除了在身体素质上存在着体质较差的问题外,在心理素质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一个瓶颈。进一步配齐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保证完成“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细化工作任务
1990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文件规定“建立以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在学校总编制数内,按照1∶1000配备专业心理辅导教师”。各级编办、人事、财政部门在每年审批学校补充教师用人计划时,要对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的名额予以保证,确保学校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分别按学生人数600∶1和1000∶1的比例配备到位。
三、明确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应届大专院校的专业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改变目前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整体水平偏低的现状。要增强与卫生部门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在校医没有完全配备到位前,聘请社区医生指导和帮助学校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要加大培训力度,针对招聘心理健康毕业生较难的情况,依托南平市教师进修学院,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课程,完善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在职进修制度,将从事心理健康教师的专业培训列入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积极选派具有教学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参加在职培训,通过培训帮助教师更新心理健康教育理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和水平,增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执行能力,成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教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文件要求及时配齐配强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确保闽北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