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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南政办〔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4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确保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各县(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2942套,其中,新建(新增)保障性住房13900套(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继续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9042户。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分解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要明确责任,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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