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管委会组织建设的集体宿舍土地以划拨形式供应。
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的集体宿舍土地用途仍为工业用地,其面积计入该企业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7%比例内。不准更改其土地属性。
六、建设标准
新建的企业集体宿舍每间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
宿舍内除配备卫生间外,不能配备厨房等其它的基本生活设施。
七、使用功能
企业集体宿舍主要是为南平中心城区企业和市本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组团)内企业在职职工和务工人员提供过渡性居住和生活服务配套,严禁作为办公写字楼租售。
八、政策支持
新建的企业集体宿舍项目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
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企业集体宿舍,以及社会捐赠企业集体宿舍房源、资金的,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九、经营管理
企业集体宿舍不得销售、转让、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房屋产权单位,不得分割发证。
企业集体宿舍的配租方案(应包括房源供应总量、房源地点、房源项目、申请对象条件、申请程序、租金价格、配租时间、选房规则等)由房屋产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企业集体宿舍租赁期限一般为两年。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房屋产权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承租人员名单。
十、退出机制
承租企业集体宿舍的,不得再享受政府提供的其它保障性租赁住房。已享受的,应退出其原先承租的政府提供的其它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地企业集体宿舍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