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企业集体宿舍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南平市企业集体宿舍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7月11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南平市企业集体宿舍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解决南平市中心城区企业和市本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组团)内企业在职职工和务工人员过渡性居住问题,完善工业集中区和企业单位的生活服务配套,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企业集体宿舍,是指政府出台政策,限定套型结构、面积,面向南平市中心城区企业和市本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组团)内企业在职职工和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在南平中心城区企业自有生活用地内和市本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组团)等成片建设区域内建设的非成套人才公寓、周转房、倒班房、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均属于企业集体宿舍的范畴。
二、建设主体
企业集体宿舍的实施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南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本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组团)管委会或园区内的企业。
2、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
三、建设规模
年纳税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可建设不超过50间(含50间)的集体宿舍;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可建设不超过100间(含100间)的集体宿舍;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建设不超过200间(含200间)的集体宿舍。
四、规划审批
企业集体宿舍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的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都要通过规划论证确定,并按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相关手续。
选址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紧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组团)和企业生活区;有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水、电、路比较齐备,并按社区生活组团配套建设;与片区用地、道路市政规划相衔接;能够与周边城市环境整治相结合。
五、土地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