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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政综〔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平市本级和延平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按照闽政〔2006〕46号文件规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由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中央、省上文件确定发放的临时补贴通过本次提标予以覆盖。
  四、加强规范化管理。提标后,各地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提高标准前的已保家庭要相应提高补助水平,不得虚拟收入抵消提高标准部分。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低保对象基础信息,及时更新低保对象家庭档案,所有新增对象和提标提补情况都要及时录入城乡低保信息数据库。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本次提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筹集。各级民政、财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低保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低保对象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住房救助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教育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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