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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容办〔2011〕72号)


委机关各处室:

  为确保委机关车辆使用安全顺畅运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有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各处,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委机关车辆使用安全顺畅运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有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本着安全、节约、环保、高效的原则,实现车辆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原则

  (一)委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使用。

  (二)委公务用车原则是保障委重要工作和委领导用车,其次是日常公务用车。顺序是重要工作、委领导、各处室工作、其他工作用车。

  (三)处室公务用车应用本处室的公务车,如遇重要工作任务和特殊情况需增派车辆时,由用车处室人员填写工作任务派遣单,派遣单注明用车的事由、去向、起止时间,由处室领导签字送交车辆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派遣。

  (四)车辆使用管理负责人要按照先重要工作后日常工作、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远后近、同一方向同一地点合并派车的原则派遣。

  (五)车辆行驶中如发生事故,驾驶员要立即向委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告,由车辆管理负责人配合交管部门处理事故。重大交通事故要逐级上报,因驾驶员本人责任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员本人按照经济损失的5%-10%赔偿。

  (六)严格车辆燃料的管理,建立油耗目标控制责任制。实行定车、定牌照凭卡加油,一车一卡。如发现在加油卡上多计油量或向加油站索要油票、现金现象,对当事人予以索要油票及现金金额的10倍罚款。

  (七)严禁外借车辆用于婚丧嫁娶,违者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办规定严肃处理。

  (八)除委领导的公务用车和机关应急车辆外,其余车辆下班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委机关指定停车地点,不可异地存放和在外过夜,违反规定经查属实的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车辆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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