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要求,“十一五”期间,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了对全省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首轮省级综合督导评估。全省各地以督导评估为契机,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全省115个受检单位共新增教育投入20.19亿元,补拨各类教育经费8.29亿元,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全省县域内各类教育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
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县级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牢固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使首轮综合督导评估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全省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起,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开展新一轮省级综合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以及《江西省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由省教育厅另行印发)所确定的有关内容。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县级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从2011年起,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对全省所有县级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由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另行通知。
三、督导评估的基本方法
省级督导评估在县级政府自评、设区市复查的基础上,组织由省督学为组长和省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级督导评估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自评和设区市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对在省级督导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四、督导评估的结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