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经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列农副产品,平时应当按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  %销售。
  第七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标识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