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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粤价〔2011〕67号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下简称粤价〔2011〕39号文)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政府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科学管理平价商店,切实发挥其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省印发的协议书示范文本认真学习研究,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加强沟通协调,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协议书示范文本进行适当的细化和补充。同时,要迅速部署,组织经本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名称:  物价局
  地址:
  乙方名称:(平价商店名称)
  地址:

  根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扶持乙方建设平价商店。
  第二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规划布局、税费优惠等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品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甲方可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应当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乙方经营《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的通知》所列农副产品,应已实现产销对接或者产供销一体化,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乙方相关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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