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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明确规划许可审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依法可以用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范围内和五区县的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上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执行《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0〕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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