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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工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管理;

  (五)身体健康,具备与承担开展培训和咨询等工作相适应的体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且符合其它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也可认定为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各类专业的人员均可向管理中心自荐,也可经本人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或各类专业的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单位或其他专家推荐时应填写《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自荐表》(附表1)或《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推荐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件;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本人所在单位或推荐组织、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各种材料。

  第八条 专家的遴选采取随时申请、定期选聘的方法。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随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即录入专家库。

  第九条 获得专家资格的,填写《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登记表》(附表3)并发给《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

  第十条 在聘用的专家中,对其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较高声誉的,经管理中心审定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人员可随时调整。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所聘专家的聘期为两年。

  聘任期满,管理中心应对所聘专家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专家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等。考评后继续聘用的专家,由管理中心换发新的《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可随时办理专家资格解聘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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