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支持本市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市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财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选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支持本市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市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被管理中心聘用,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培训和咨询等各类专业人员。
专家由资深专家和一般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由管理中心通过专家库进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专家名单定期在“上海财政网”和“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某一专业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法律等),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成就和声誉;
(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且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能胜任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