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申请人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资质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应当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附件: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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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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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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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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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 分管价格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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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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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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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平价农副产品
经营面积(平方米)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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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来源(所有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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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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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平价农副产品销售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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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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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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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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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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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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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申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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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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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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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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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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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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