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
第五条 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 (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