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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反映试点区域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制度,加强新兴服务业的统计监测。鼓励试点区域引进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家服务业标准制订。打造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培育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区域品牌,打造“上海服务”品牌。

  四、试点的要求

  (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可为全区(县)、某个乡镇或街道、某个区域或园区,每个区(县)选择一个区域开展试点。

  (二)试点任务选择。申报试点区域结合区(县)产业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和比较优势,选择一项或多项任务试点。

  (三)试点方案。本次试点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由各试点区域制订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要思路清晰、定位合理,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有力。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区域经济发展概况、工作基础、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试点意义、开展试点的主要目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含“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三年近期目标)、重点任务、推进举措及政策保障等。试点方案要突出推进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方面的举措。

  五、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由试点区域所在区(县)政府向市协调推进小组申报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申报材料包括: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请示、试点方案。申报材料请于今年5月2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二)试点确定。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经市协调推进小组审定通过后予以批复,授予“上海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名称。

  (三)试点实施。试点区域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时间进度,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目标任务,并做好沟通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四)总结评估。根据申报确定的试点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各区(县)政府对试点情况每年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市协调推进小组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区域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好的试点区域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合格的试点区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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