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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系统各有关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解决当前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和近期对各类城乡规划成果的梳理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本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部分规划成果的编制背景、依据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已经不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需要。因此,除《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外,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编制和审批的各类规划不再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二、除《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外,各层次总体规划均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后编制和审批的规划成果。环城四区的总体规划以市规划局审查的阶段性规划成果为依据;五区县的总体规划以2008年7月1日以后编制和审批的《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为依据;滨海新区各类规划编制要以经市规划局和新区政府审定的《天津滨海新区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阶段方案为依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规划成果。各区县(分)局应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细分导则、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依据。涉及控规与导则调整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之前,应先行履行调整程序。
  四、历史街区、名镇、名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以保护规划为依据。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区域,各区县(分)局在该保护区域内审批建设项目之前,应编制该区域保护规划并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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