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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府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以支持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壮大。
  第二十四条 强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和建设覆盖全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对产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苏州城市品牌的宣传,加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市场推广,快速提高苏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优先保障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重大项目、关键性项目的土地供应,确保大项目按期落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原有工业厂房,用于软件开发、动漫设计、集成电路设计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加强产业集聚,对认定的苏州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园及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或产业园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意见,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3:7分担;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2.5:7.5分担。
  第二十九条 凡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涉及离岸服务外包政策的,由市经信委、商务局及有关部门会商确定。
  第三十条 本政策涉及的优惠措施,如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涉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均需在苏州注册。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由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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