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府〔2011〕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第115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的总体竞争力和影响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第三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2000〕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五条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