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省中医药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粤价〔201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一)检查的时间:201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的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三)检查的时限:从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去年我省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后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含药店、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大检查由省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卫生厅、中医药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统一部署,省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按我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为主。其中,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省物价局将对各地级以上市(包括顺德区)的部分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其辖管县(市、区)的1间人民医院和1间中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省物价局对个别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并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