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1〕86号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药品定价专家论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专家论证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专家论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依法应当由政府制定、调整(以下统称为“制定”)价格的药品,省物价局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组织专家对定价方案合理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包括药品差别定价论证和一般定价论证),应当遵守本办法。运用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定价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差别定价论证,是指在按照我省药品差别定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价格的过程中,对药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和价格水平组织的专家论证。
本办法所称一般定价论证,是指对非实行差别定价管理的药品,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对价格水平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三条 药品定价专家论证采取论证会的形式。
论证会由省物价局组织。参加论证会的成员为省物价局按照规定程序抽选的专家,论证药品差别定价资格条件时应当通知申报企业代表参加。
论证会采取全程封闭的方式进行,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条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由省物价局在论证会召开前半个工作日从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选,根据论证的药品特点及品种数量等情况确定专家分组数量,每组抽选的专家人数为5-11人的奇数。专家组组长在被抽选的专家中产生,由省物价局提名、并经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