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
一是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凭林权证向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申请。取消其他乡镇、村组审核环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对商品林的采伐,实施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企业自造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实行即申即批,优先满足限额。要建立和完善非规划林地造林档案,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伐前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办理出境运输手续。
二是改革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办法。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皆伐面积、立木蓄积、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均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除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外,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中旬上报木材生产备案计划,省林业厅统筹平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是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森林经营规划是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基本依据。省、县都要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同时,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逐步建立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森林经营面积在20000亩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林业企业,可以单独编制一类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面积在5000至20000亩的小型联合林场、小型林业企业等,可以单独编制二类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个体或小型联合体,以村为联合单位编制三类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需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执行。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继续实行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凭证制度。针对全省公路建设情况和森林资源保护现状,合理调整全省木材检查站的布局。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天保工程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建立和审批仍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