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达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000.6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473.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43.0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9.2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44.6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采伐837.6万立方米,公益林采伐163.0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735.4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316.7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265.2万立方米。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总限额比“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137.4万立方米。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分项限额中,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串换。不得层层截留限额。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天然林保护的政策,切实保护好天然林。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的天然林,由于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经省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
二、严格落实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利用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