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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值班室:单独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用于教师值班住宿,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3.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平坦、安全,生均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户外大型玩具不少于2件,有适量因地制宜自制的体能锻炼器材,人均3-5件。

  4.每班有充足的采光、保暖设施,符合标准的配套桌椅,便于幼儿取放的开放式玩具橱柜、风琴、录音机、黑板等教学设备。

  5.幼儿园配有与教育教学活动配套的教学挂图、磁带、教具和操作材料,为教师配备1-2种省级以上业务刊物,为幼儿配备图书,人均不少于4册。

  6.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2个班。按有关规定招生、编班。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二、教师与员工

  1.幼儿园保教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岗敬业,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2.园长应具有师范(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有3年以上幼教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教师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师范(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占60%以上,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

  4.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 医师应当达到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达到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达到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6.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7. 教职工配备比例,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人劳编[1987]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园长: 4-9个班设园长1人,副园长1人;10-12个班设园长1人,副园长1至2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人。

  医务人员:全日制3-6个班的幼儿园配1人,6-12个班的配2人。

  其他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8.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并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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