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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长远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甄别标准和省印发的动态甄别的企业名单,对本地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动态甄别,将其划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将本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根据各地报送的动态甄别及分类情况,及时组织审核,定期公布和调整全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执行电价标准。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和代管的各级供电公司以及地方自管的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标准,及时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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