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开发区(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工作的意见
(赣教助字[2010]6号)
2009年我省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赣财教[2009]17号)的文件要求,申请贷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应在本县(市、区)。由于我省已划分24个经济开发区(新区),这些经济开发区(新区)具备管理户籍的职能,但未列入国家行政区内。为确保我省经济开发区(新区)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能顺利获得贷款,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申请和管理
经济开发区(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地的经济开发区(新区)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经济开发区(新区)负责与承办银行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区)级合作协议》;负责向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审核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身份和有关贷款资料,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由开发区(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分批报送到贷款学生申请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批准后,其所在地的经济开发区(新区)负责贷后管理。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与学生申请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有关工作事项,经济开发区(新区)各项工作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二、贷款手续费和风险补偿金
代理费用由学生申请所在地的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获得。
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管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赣财教[2009]17号)文件执行。
风险补偿金由有关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其所在地经济开发区(新区)单独核算。若风险补偿金高于规定的生源地贷款损失,结余部分奖励给承办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区(新区)资助管理中心,分配方案各市自定,并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若风险补偿金低于对应开发区(新区)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承办银行和开发区(新区)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