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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201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有关规定,2006年以来,我省为医疗器械经营门店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为做好到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局(以下简称各市局)按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试行)》(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发、补证、注销等工作。

  二、各市局应公示《许可证》换发所需的条件、程序、产品范围、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确保《许可证》换发工作规范有序。

  三、各市局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0〕115号),严把准入关,重点检查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质量管理人是否在职在岗,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

  四、企业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南方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企业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连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遗失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市局收到申请按照原核准事项予以补办,补办后的许可证重新编号,并在新编号后加“补”字,其有效期不变。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愿注销《许可证》的,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连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报企业所在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局依照程序批准注销后挂公众网公告。

  六、实行统一配送,兼营或专营医疗器械的零售门店如经营范围包括II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则其配送总部批发企业的《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可向市局相应申请增加6840:体外诊断试剂(仅限广东省进入医疗器械门店的医疗器械产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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