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分)局、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
根据市政府《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津政令25号)、《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6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0〕69号),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尽快解决“停车难”问题,现将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停车标准应严格执行《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10),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基地情况,按照实际设计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办理修建详细规划(总平面)审批,并同时明确欠缺需缴纳异地建设费的机动车泊位数量。
三、需缴纳机动车泊位异地建设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持市建设交通委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