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备案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
(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事项,按以下委内工作程序办理:
(一)非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实行联合审批。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或者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事项进行核准。收到含有招标事项核准申请内容的项目材料,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处室及时将材料转政策法规处办理招投标事项核准手续;政策法规处将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结果及时送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附件一同印发。
(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的,或者对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备案的,由政策法规处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