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省发改委核准。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程序,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依法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