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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已经初审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安排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 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六条 因连续两次流标,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向核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一)项目投资中非公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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