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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规定必须招标、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四)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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