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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备用发电机排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最大排放浓度及最大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第二时段标准限值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监控点硫化氢、甲硫醇、氨气、臭气浓度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的要求;污水处理站边界监控点硫化氢、甲硫醇、氨气、臭气浓度、氯气、甲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二)废水

  污水处理站出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总银、总砷、总镉、总铬、总铅、总汞、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菌群数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标准的要求。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洗箱消毒、焚烧炉冷却、绿化等环节,无外排。

  (三)噪声

  昼、夜间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

  焚烧残渣毒性鉴别结果表明,焚烧残渣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0 t/a,二氧化硫4.25 t/a,符合东环建〔2010〕1-019号文“化学需氧量0 t/a,二氧化硫12.28t/a”的要求。

  (六)公众意见调查

  95.4%的受调查者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态度是满意或基本满意,4.6%的受调查者表示无所谓。

  四、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和要求,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各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医疗废物收集与运输管理,合理优化运输路线,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防止收集与运输过程发生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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