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按第一条规定的贴息范围,申请上一年度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
1.企业填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
2.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3.提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4.特定事项:
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东西两翼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生产基地的贷款申请贴息,必须由承担投资所在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按规定申报。
⑵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出具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证明。
⑶以个人名义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出资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子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⑷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
⑸对企业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二)申报程序和审核
1.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正式文件直接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农业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上签名确认,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负责。
2.各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所属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直接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三)申报时间
1.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和省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5月10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企业2011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2.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贷款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省农业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五、各有关部门责任。
(一)农业部门职责